電纜等阻燃或非阻燃材料燃燒時都會釋放出大量的煙霧和CO、HC1等毒氣,為了避免或降低火災事故的“二次災害”,電工委員會(IEC)于1982年和1989年相繼制定并修訂了IEC60754—1和IEC60754—2,以此來限制電纜燃燒時釋放出的毒氣含量(規定HC1含量<5 mg/g,燃燒釋放出的腐蝕性氣體的水溶液的pH>4.3、電導率<10 tts/ram)。1991年又制定了IEC61034,以此來限制電纜燃燒時釋放出的煙霧量(規定煙霧透光率>60%)。英國制定了工程標準NES一718和NES一713。美國標準MILS24643直接采用NES一713標準來檢測電纜燃燒時釋放出的毒性氣體含量(規定毒性指數<5)。
所有這些標準都為限制電纜等阻燃或非阻燃材料燃燒釋放的煙霧和毒氣提供了有效和可靠的依據,但是在煤礦這種高危行業內,我國的煤礦用電纜在低煙低毒(鹵)的控制上幾乎還是空白。
煤礦用低煙低鹵阻燃電纜燃燒時對環境的污染程度比煤礦用阻燃電纜燃燒時的小,即煤礦用低煙低鹵阻燃電纜減少或降低了電纜燃燒時造成的“二次災害”;同時性能又能達到煤礦用電纜材料要求,是以后主推方向。
研制和應用煤礦用低煙低毒(鹵)阻燃電纜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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